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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题
发布时间:2019-09-03 10:32 作者:四川中成海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142402

一、为什么异地施工项目会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异地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按以下三种方式征税:

(1)、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比例各地规定不一。

第一、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第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实务中项目地税务机关为了便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企业未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核算信息时,通常会强制核定征收个税。

二、如何避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省内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52号文颁布之前,以四川省为例,项目地税务机关通过企业提供的“自营业务承诺书”来判断是否为自有项目、挂靠项目、内部承包项目。属于自有项目的,在项目地开票交税时候提供“自营业务承诺书”,不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自有项目的,在项目地开票交税时,按开票金额的1%-2.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上税目为:“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在52号文颁布后,明确属于公司自营项目,并且相关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已经全员全额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地就不应在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企业在承揽项目后,应及时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根据规定向项目地的税务机关报验,并鉴定“工资、薪金所得”税种,每月在项目地全员全额申报个税,避免核定征收个税。

三、被核定征收后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1、项目地核定征收个税后账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项目地核定征收个税后,根据缴款凭证上征税项目不同,采用不同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也不同。

  缴款凭证上税目为“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或“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属于自营项目提供了相关资料仍但被强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在账务处理时应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如属于挂靠、内部承包项目,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该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务中很多税务局不允许自营项目核定缴纳的个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认为该项支出属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在实际扣除时建议先与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

  缴款凭证上核定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账务处理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工资薪金所得”承担对象为个人,该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核定征收后仍需要全员全额申报个税

国税发〔2005〕205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在异地项目税务局按“工资薪金”核定征收个税后,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仍应全员全额申报个税。

建安行业人员结构、经营模式复杂且流动性强,在承接异地项目时,应全面了解相关征管规定,并与税务局进行沟通,减少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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